查特深冷工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

**深冷工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与沈阳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11执519号
申请执行人**深冷工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陈雨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景新,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深冷工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与沈阳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11民初3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沈阳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应支付**深冷工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货款68万元,该款由沈阳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自2018年8月起;于每月30日前各支付5万元,至2019年9月30日前还清为止;**深冷工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违约金、利息。如沈阳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有二期未按约履行,则**深冷工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未履行款项及违约金33500元、利息(自2013年1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1035元,减半收取551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517.5元,由沈阳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该款**深冷工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已预交,沈阳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深冷工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沈阳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给**深冷工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律师费18087.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 目

执行措施

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查明:

被执行人名下无互联网银行账号,银行存款数额较小。

证券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

车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辽A88U32、辽A98M39、辽A6K216、辽A821C3、辽A789U2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未实际扣押。

工商信息

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查找被执行人情况

经本院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经营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悬赏执行公告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执行,截止2019年6月18日,尚未有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举报信息。

限制高消费情况

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411民初34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旭光
审判员  仇宏光
审判员  冒巧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卞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