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11执519号
申请执行人**深冷工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陈雨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景新,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深冷工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与沈阳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11民初3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沈阳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应支付**深冷工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货款68万元,该款由沈阳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自2018年8月起;于每月30日前各支付5万元,至2019年9月30日前还清为止;**深冷工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违约金、利息。如沈阳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有二期未按约履行,则**深冷工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未履行款项及违约金33500元、利息(自2013年1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1035元,减半收取551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517.5元,由沈阳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该款**深冷工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已预交,沈阳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深冷工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沈阳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给**深冷工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律师费18087.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 目 | 执行措施 |
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查明: | 被执行人名下无互联网银行账号,银行存款数额较小。 |
证券信息 | 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 |
车辆信息 | 被执行人名下辽A88U32、辽A98M39、辽A6K216、辽A821C3、辽A789U2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未实际扣押。 |
工商信息 | 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登记信息。 |
不动产登记信息 | 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
查找被执行人情况 | 经本院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经营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
悬赏执行公告 |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执行,截止2019年6月18日,尚未有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举报信息。 |
限制高消费情况 | 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411民初34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旭光
审判员 仇宏光
审判员 冒巧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卞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