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特深冷工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

某某深冷工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忻州华港燃气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2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查特深冷工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299号,联系方式138××××0673。

法定代表人:陈雨田。

被执行人:忻州华港燃气有限公司,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忻州市忻府区和平西街翠苑小区门面房,联系电话186××××0607。

法定代表人:张学辰。

申请人查特深冷工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忻州华港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冀0982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12.38137万元,缴纳执行费1363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1年1月21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1年4月5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2021年5月11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五、2021年6月8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忻州华港燃气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或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82民初235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新水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曹伟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