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11民初903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查特深冷工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定边县新洁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查特深冷工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定边县新洁天然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查特深冷工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定边县新洁天然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宗志坤
书记员 黄雯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