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特深冷工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

某某深冷工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与陕西呈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11执37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冷工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呈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1民初19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认:1、截止2019年6月22日,陕西呈晟商贸有限公司结欠**深冷工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货款486000元,双方同意以336000元结算,该款由陕西呈晟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前支付200000元,剩余货款136000元于**深冷工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为陕西呈晟商贸有限公司更换气化器及相关配件一年质保期结束后支付(不收取承兑汇票或支票);2、2019年9月17日前**深冷工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为陕西呈晟商贸有限公司更换合同项下设备中的气化器及相关配件并承诺一年质保期,如果是陕西呈晟商贸有限公司原因导致**深冷工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安装完毕,安装时间从陕西呈晟商贸有限公司消除上述原因后顺延60天;3、**深冷工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7日前向陕西呈晟商贸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204000元的增值税发票;4、若双方有一方未能按照上述调解协议约定内容及期限履行的,**深冷工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减免的货款不予减免,并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35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255元,由**深冷工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承担5887.5元,陕西呈晟商贸有限公司承担2367.5元,该款于2019年10月17日前直接给付原告收取。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目 执行措施 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查明: 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银行存款余额较少。 证券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证券投资、保险投保信息。 车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车辆登记信息(原被执行人名下陕AJ2Z79号车辆在本院续查封时,已无车辆信息)。 工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工商、股权投资信息。 不动产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 限高情况 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1民初19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柏 刚 审判员 张 振 审判员 奚无政
书记员 颜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