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3053号之一
申请人:查特深冷工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65104207X。
法定代表人:史慧。
被申请人:常州浙燃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中关村大道8号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URQ6G3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3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查特深冷工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常州浙燃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查特深冷工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浙燃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52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查特深冷工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浙燃气体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52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文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玮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