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舒洁市政环卫设施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02执832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舒洁市政环卫设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建设路汽车总站西邻。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舒洁市政环卫设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鲁1502民初7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聊城市舒洁市政环卫设施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对***进行司法查控后,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鲁P×××××号的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法偿还案款,法院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17012元,已执行0元,尚欠债权为17012元。本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锐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