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02执8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舒洁市政环卫设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建设路汽车总站西邻。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聊城市舒洁市政环卫设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P×××××号,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P×××××号,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孙锐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