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21民初638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星球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古运大厦五层50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星球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诉讼费后,未按规定期限进行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保全费3972.6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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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