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181民初121号
原告:龙泉市兰巨乡上寮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泉市。
法定代表人:***,该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村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泉市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龙泉市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龙泉市兰巨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龙泉市。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乡人武部长。
原告龙泉市兰巨乡上寮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龙泉市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龙泉市兰巨乡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泉市兰巨乡上寮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泉市兰巨乡上寮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泉市兰巨乡上寮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398元,减半收取计2699元,由原告龙泉市兰巨乡上寮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连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