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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81民初1385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晓韬,龙泉市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晓弘,龙泉市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第三人:郑裕平,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第三人:龙泉市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83号2幢6层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7047721647。
法定代表人:刘先荣。
原告***与被告***与第三人郑裕平、龙泉市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97元,减半收取计4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巍华
二O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傅渝皓
代书记员叶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