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渝0237行初49号
原告重庆市德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圣西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9390000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7709457374T。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特别授权),重庆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特别授权),重庆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6年7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德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以双方已自行协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德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重庆市德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