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祥和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祥和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7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绵阳祥和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7)川0704民初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并未有双方工作人员验收签名或单位盖章,不能证明图纸上规划的隧道长度就是实际施工长度,原审根据有再审申请人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的2016年2月21日的隧洞收方记录认定案涉工程长度为563米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一款“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形,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绵阳祥和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冯安石 审判员  邱 倩 审判员  奉 英
书记员  杨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