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781民初2249号
原告:绵阳祥和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江油市双狮**砂厂,住所地江油市;
法定代表人:*太见。
被告:四川江油天一精制**砂厂,住所地江油市;
法定代表人:尚太信。
被告:江油市二郎庙龙潭硅矿厂,住所地江油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油市磊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
法定代表人:何岗。
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绵阳祥和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江油市双狮**砂厂、四川江油天一精制**砂厂、江油市、江油市磊源矿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绵阳祥和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祥和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江油市双狮**砂厂、四川江油天一精制**砂厂、江油市二郎庙龙潭硅矿厂、江油市磊源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71元,减半收取985.5元,由原告绵阳祥和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