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成炜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州市朗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8民初205号 原告:广州市朗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通园中路29号首层之四。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霞迳村霞迳冚(土名)。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朗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清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朗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朗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31582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769.6元(以合同总额73000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0年4月1日开始暂计至2021年11月10日为1769.6元,以后另计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诉讼标的额合计33351.6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13日,被告与原告就***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签订《环评技术服务合同书》(合同编号:***),约定:1、合同金额为73000元。2、签订合同3个工作日内支付40000元作为定金。3、甲方收到最终报告及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环评批复后,甲方支付乙方技术服务费尾款33000元。5、未按约定付款,则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的总金额的万分之一每日的标准收取逾期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6、发生争议,可向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签约地点增城区。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展工作,并于2021年3月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提交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1年3月31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就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出具了《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混凝土150万立方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该批复显示,广州市生态环境局项目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3月31日付清尾款金额为31582元,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款项因疫情,税点由3%降至1%,故合同总金额为71582元,被告剩余31582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尚余31582元未付。综上,原告依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13日,***公司作为甲方(委托方)与朗清公司作为乙方(服务方)就项目***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共同签订了《环评技术服务合同书》,主要约定:乙方提供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规范报建文件编制等技术服务;乙方以文字、图、表结合的形式,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他相应规范报建文件,负责上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协助取得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环境影响文件的书面批复。乙方在合同签订时提供环评资料清单,乙方在甲方按照环评资料清单要求提供齐全环评报告表编制所需资料,并在收到首期款后50个工作人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写,并向甲方提供电子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进行核对,甲方确认无误后,上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进行评估或审批,协助取得环评批复批文。完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编制,取得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环评批复后则视为完成技术咨询工作。本项目环评技术服务总经费为73000元,包含税费,税率为3%。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技术服务费40000元。甲方收到最终报告及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环评批复后,甲方支付乙方技术服务费尾款33000元。甲方结付尾款给乙方后,乙方为甲方一次性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违约责任:甲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费用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每延期一天,承担本合同的总金额的万分之一。***公司和朗清公司分别在合同落款处签章。 合同签订后,朗清公司于2021年3月依约完成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交付***公司确认后,报送至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该局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批复,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朗清公司确认***公司已支付40000元服务费。朗清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公司开具金额为71582元服务费发票。后因***公司未付清剩余服务费,朗清公司诉至本院。 庭审中,朗清公司称2021年税务局因疫情将小规模企业税点由3%降至1%,故服务费总额变更为71582元,现***公司尚欠31582元未付;朗清公司同意若其胜诉,由***公司**迳付诉讼费,其不再向法院申请退费。 以上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环评技术服务合同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混凝土150万立方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及服务费发票为凭。 本院认为,***公司与朗清公司共同签订的《环评技术服务合同书》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朗清公司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公司付清全部服务费71582元。现***公司仅***公司支付了40000元服务费,尚欠31582元未付,构成违约,故***公司应***公司支付服务费31582元及违约金(以71582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计至31582***之日止)。关于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因合同总金额已由73000元实际变更为71582元,故违约金的计算基数亦应作出相应调整。朗清公司主张按73000元为本金基数计算违约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及举证,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缺席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朗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1582元及违约金(以71582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计至31582***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朗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9元(原告已足额预缴),由被告广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并在履行判决付款义务时迳付给原告广州市朗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不再向法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