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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金志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8民初11123号 原告:广州市金志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经三路18路(厂房A1、A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霞迳村霞迳冚(土名)。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金志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1125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产生的违约金482887元(以未付款611250元为本金按每日1%的标准从2021年7月12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暂计至起诉日共79天,计得违约金482887元);上述合计109413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9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发包、原告承包广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配电工程。合同约定总价款为815000元,并在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工程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为被告实施了配电工程的承包行为,但被告并无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仅在2020年10月12日支付了首期预付款203750元,直至工程竣工验收,被告仍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余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无理拒绝支付。根据双方签订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七条第(一)项第五点约定,原告应按时支付工程款,若未按时支付,每逾期一天,则按应付工程款金额的1%支付滞纳金。故被告应对其他违约付款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并应支付违约金。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金志公司称其与***公司进行电气类的货物交易,包括安装及调试,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涉案工程已于2021年7月6日检验合格,且***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并未对产品提出质量问题。 2020年10月9日,***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金志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共同签订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承包范围。工程名称:***公司配电工程,地点: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详见预算书;承包方式:乙方以包工包料方式总承包。第二条、合同价款及结算账户信息。(1)工程合同总价为815000元,工程造价在乙方编出工程预算书送达甲方拾天内审复,逾期视作同意,并按审定的预算造价为合同造价;(2)乙方指定结算账户为:账户名:金志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广州增城支行,账号:36×××92。……第六条、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5日内,甲方应支付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25%即203750元给乙方,乙方出具收款收据;2、乙方主要设备材料进场后开始施工前,甲方应支付工程进度款为合同总价款的40%即326000给乙方,乙方出具收款收据;3、工程施工完毕,经供电部门竣工验收合格送电后,甲方在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5%即285250元给乙方,乙方出具与合同工程款总额相等的建筑安装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4、工程发票为税率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七条、双方责任。甲方责任:……按时支付工程款,若未按时支付,每逾期一天,则按应付工程款金额的1%支付滞纳金。乙方责任:……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完工送电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工程款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八条、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前3天,由乙方通知甲方验收,***双方和供电部门组织在竣工后10天内验收完毕。工程内容及质量符合要求的,双方签字**,经检验后,如验收合格,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为竣工日期;验收不合格需返修的,实际逾期天数乙方需按上述第七条第5点违约金的1%支付给甲方,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擅自使用或擅自动用,视为合格,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负责。落款处有***公司、金志公司加盖的公章和签约人的签字。合同签订后,***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支付了合同总价款的25%即203750元给金志公司。 2021年7月6日,***公司与金志公司验收涉案工程后共同签订《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载明:本户受电工程已委托承装(修)电工设施许可证单位安装,线路、变配电工程现已施工完毕,经过自检,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验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现向供电部门报请竣工检验。《意见书》下方有供电企业、客户、施工单位的代表签名和加盖的公章。 后因***公司未付余款,金志公司诉至本院。庭审中,金志公司称其依据涉案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5点的约定主张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施工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意见书》为凭。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合同》系金志公司和***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金志公司承接了***公司的配电工程后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配电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应依约履行付清全部工程款的义务。***公司仅支付金志公司工程款203750元,尚欠工程款611250元未付。现金志公司主张***公司向其付清剩余工程款61125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工程于2021年7月6日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应于验收合格后5日内即2021年7月11日前支付剩余工程款。***公司未按照约定期限付清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向金志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过高,本院予以调整。违约金应以61125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缺席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金志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112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1年7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金志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23.62元(原告已足额预缴),由原告广州市金志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024.62元,由被告广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42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