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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7443号
原告:浙江海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城东大道152号文成县总部经济大楼7楼A、C区。
法定代表人:冯长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则华,瑞安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瑞安市锦湖街道天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锦湖街道天河村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梁杏龙。
原告浙江海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锦湖街道天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在交费期内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海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谦雁
二O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涂瑞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