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3民初3354号
原告:温州勒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大郎桥路156号15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059585154A。
法定代表人:王孙平。
被告:浙江海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城东大道152号文成县总部经济大楼7楼A、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69387851XB。
法定代表人:黄靖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勒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郑国友
二○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林依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