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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05执6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城东大道**文成县总部经济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69387851XB。
法定代表人:冯长青。
被执行人:温州水果批发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温州市灵昆街道瓯江口新区管委会行政中心**楼**会信用代码91330300751172962A。
法定代表人:黄小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305民初802号民事调解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海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水果批发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约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倪新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