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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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03执37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勒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大郎桥路156号15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059585154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海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城东大道152号文成县总部经济大楼7楼A、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69387851XB。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温州勒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303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188640.9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海润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浙江海润建设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温州勒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于2023年2月6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浙江海润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温州润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9%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经现场走访温州润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未能找到,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予处置。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浙江海润建设有限公司在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的银行存款925966.62元,案外人对该笔存款所有权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尚在审查中,待异议审查结果再予以处置。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在其查封、扣押、冻结期间继续发生效力,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截至2023年3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188640.9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19567.5元、执行费34286.41元。
因被执行人浙江海润建设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海润建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浙江海润建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财产,***系浙江海润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依法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作出罚款决定。
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通过移动微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但暂不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