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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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28民初1781号
原告:温州***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站场3号地块金州大厦2803室西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976341650。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征难,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浙江海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城东大道152号文成县总部经济大楼7楼A、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69387851XB。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应征难、浙江海润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温州***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8元,减半收取计1939元,由温州***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陈资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