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81民初11562号
原告:浙江恒久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城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寿飞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国,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凯旋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桃花工业园拓展区玉兰大道与苏岗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恒久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凯旋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恒久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恒久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恒久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63元,依法减半收取2581.50元,由原告浙江恒久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