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力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与青岛新力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83民初1008号
原告***,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钟宝杰,平度知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新力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通达路。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新力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5元,减半收取16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官晓云
审 判 员  卢爱林
人民陪审员  徐建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金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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