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力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何新平、青岛新力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3民初10142号
原告:何新平,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江,平度银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新力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衡阳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64748348W。
法定代表人:艾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青岛汇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电站路51号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C4MQQ3U。
法定代表人:侯显芝,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勇,山东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方锐,山东双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何新平与被告青岛新力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汇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申请伤残鉴定,但因术后受伤部位外固定未拆除无法进行鉴定,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新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新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新平负担。
审判员 陈 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