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3民初2877号
原告:任丘市荣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镇籍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07ULNQ3K。
法定代表人:冀赶昌,经理。
被告:青岛新力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通达路中段。
原告任丘市荣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力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任丘市荣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放弃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任丘市荣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淑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