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松花湖粮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吉林市松花湖粮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松原市金谷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211民初3178号
申请人:吉林市松花湖粮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松原市金谷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吉林市松花湖粮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松原市金谷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500吨/日梦想A-ahead烘干机成套设备装置进行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市松花湖粮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松原市金谷粮食贸易有限公司500吨/日梦想A-ahead烘干机成套设备装置(具体配置清单附后),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只准使用,不得转移、买卖、转让、设定他项权利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张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