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大建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建大建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和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某某、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03民初4271号
原告:陕西建大建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和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建大建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和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大建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大建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205元,减半收取1102.5元,由原告陕西建大建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彧
审判员俱艳妮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樊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