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03民初6583号
原告:陕西建大建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祭台村玫瑰园-领地1幢1单元6层10605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铜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实践,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华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关正街78号(招商广场)。
法定代表人:夏仲阳,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建大建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华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建大建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大建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大建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本院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陕西建大建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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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新元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