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

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5民初1951号
申请人: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后张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585413555G。
法定代表人:赵海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朝阳路4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6840325W。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财产在价值748000元以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承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本院应予以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748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银行存款的查封期限为一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必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所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准转移和变卖,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所查封财产由所有人妥善保管、使用。
案件申请费4260元,由安平县永腾丝网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春彦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荀少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