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芜湖伟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事经济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2财保249号

申请人:芜湖伟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融汇锦江**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218987X4。

法定代表人:任友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小芳,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倩,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琥珀山庄南村下沉式广场**位用代码913401007918896778(1-1)。

法定代表人:丁文生,董事长。

申请人芜湖伟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336217.9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芜湖伟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芜湖东方蓝海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在价值人民币3336217.95元的财产予以查封。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芜湖伟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汪运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