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2621号

原告: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琥珀山庄南村下沉式广场140号位。

法定代表人:丁文生,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汉滔,安徽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维来,安徽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7月5日出生,住安

徽省舒城县干汉河镇新陶村河东组1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加庚,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75元,由原告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陶传权

人民陪审员  戴明山

人民陪审员  张大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