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执17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琥珀山庄南村下沉式广场140号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896778。
法定代表人:丁文生。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并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4执17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宋建忠
审判员 张 升
审判员 钱双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正磊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