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伟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伟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宏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3执保516号
申请人:吉林省中伟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冯建伟。
被执行人:吉林省宏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任万军。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省中伟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宏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林省中伟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吉林省宏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30924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吉林省中伟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刘晓阳名下坐落于南关区102国道以北太阳世家B、C区X号楼X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8)长春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丘地号7—6/422—9X,房屋建筑面积158.53平方米】的产籍;
二、冻结被执行人吉林省宏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1830924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颖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