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伟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吉林恒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中伟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恒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中伟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1-05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执字第34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恒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中伟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林恒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中伟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民一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永冰
审判员  王海峰
审判员  原 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