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1280号
原告:吉林省中伟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
被告:**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吉林省中伟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因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中伟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