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伟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伟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921号 原告:吉林省中伟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卡伦铁南工业区纬七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133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伟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 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坤 书 记 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