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921号
原告:吉林省中伟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卡伦铁南工业区纬七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133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伟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 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坤
书 记 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