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伟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伟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吉林省禹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91民初2689号
原告:吉林省中伟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九台区经济开发区卡伦铁南工业区纬七路北。
法定代表人:冯建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省禹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小区。
法定代表人:尹春来,该公司经理。
吉林省中伟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禹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吉林省中伟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中伟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吉林省中伟防护设备有限公司预交9300元,9275元退回原告吉林省中伟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