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景德镇市古镇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省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203执441号
申请执行人:景德镇市古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竟成镇青塘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学前路**。
法定代表人:*环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德镇市古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省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景德镇市古镇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129043.98元及利息,执行费2818元。但被执行人江西省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省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97330.28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