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承揽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民申12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省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学前路**。
法定代表人:曹环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临曙,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该公司工程部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
再审申请人江西省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4民终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西省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振峰
审判员  邓名兴
审判员  江都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