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方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民初240号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外环路(太平庄路口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0410726562。
委托代理人:马绪乾,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37011608110410。
被告:江西省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学前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Y。
法定代表人:*环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泽元,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20200911564563。
委托代理人:*硕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方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方县支行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4。
法定代表人:蔡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资产管理部副部长。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三星公司)与被告江西省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鹏宇公司)、被告大方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方投资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济南三星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是原告济南三星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61.20元,减半收取计5730.60元,由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负担5730.60元,退回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5730.6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