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华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陕01民终15449号
上诉人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华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华盈机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14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纪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西安华盈机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遂本院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公司虽未与西安华盈机电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但合同法律关系真实存在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西安华盈机电公司存在违反约定拖欠民工工资、施工质量存在严重瑕疵及以其实际行为拒绝履行合同完工交付义务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审判决加重了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的举证责任,严重侵害了其公司合法权益,其公司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并要求西安华盈机电公司退还预付的工程款并赔偿损失的权利。
西安华盈机电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与西安华盈机电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2.依法判令西安华盈机电公司返还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预付工程款10.203万元并赔偿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损失86557.7元;3.诉讼费由西安华盈机电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7年10月21日,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与西安华盈机电公司签订《通知声明》,载明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与西安华盈机电公司就陕西广电安康分公司电信普遍服务项目2017年1月15日至2017年12月31日达成劳务合作意向:由其组织劳务施工人员,西安华盈机电公司按照广电施工付款进度结算其人工工资;合作过程中因西安华盈机电公司发放施工人员工资迟缓导致施工人员在陕西广电省公司停工讨薪,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获悉后即刻派人前往安抚施工人员情绪,紧急商议后决定先期垫付施工人员工资;前期出于人性化管理角度考虑2017年6月28日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对西安华盈机电公司支付了20万元人工费开资备用金,但未见西安华盈机电公司执行工资发放流程;现责令西安华盈机电公司认真检讨反省,限定一周内拿出与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合作的所有施工队伍工资发放方案;至于此事件造成的影响,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将依据公司管理制度条例对西安华盈机电公司进行处罚,如再有类似事件发生,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有权发函解除双方合作关系,并扣除所有前期项目的施工一切费用,直接收编施工队伍的管理权。2018年2月8日,西安华盈机电公司向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出具《承诺书》,就其公司参与安康广电电信普遍服务项目(汉滨区XX乡XX镇光网络工程、汉滨区XX乡XX镇光网络工程、汉滨区县乡光缆工程)施工情况、相关信息作出保证:一、春节前发放农民工工资,确保施工人员全员到齐,全员发放完毕;二、所有项目确保在甲方组织验收时间点开始一个月内完成所有验收,签署终验单;三、如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发现西安华盈机电公司还有施工人员工资拖欠情况,出现施工人员上访情况,核对属实,将依据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管理制度条例接受处罚;四、对于施工期间因西安华盈机电公司原因给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造成市场损失情况,自愿接受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安康项目部处罚。同日,西安华盈机电公司向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出具收条一张,载明收到关于安康广电电信普遍服务项目工程费用102030.24元。7月24日,西安华盈机电公司向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出具《XX镇XX线路、XX镇XX镇XX线路、中原镇、XX镇XX村等项目整改承诺书》,承诺在7月23日开始整改,并保证在7月27日前完成XX镇XX线路、XX镇XX镇XX线路、中原镇、XX镇XX村(东沟村、红砖村、麻庙村、双湾村、桥亭村)所有项目的整改;整改完成后保证主干线路的线路信号畅通以及质量工艺;中原镇、XX镇XX村,村委会开通,并签署村委会盖章开通确认单,并上交到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安康项目部处;一并将材料平衡表交至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安康项目部处;整改工期为5天,若未按期限完成,西安华盈机电公司赔偿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相应损失,并自愿接受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相关处罚。 另查明,2017年8月2日,就中小城市(县)基础网络完善-安康市电信普遍服务项目-汉滨区县乡光缆工程、宽带农村-安康市电信普遍服务项目-汉滨区XX乡XX镇光网络工程、宽带农村-安康市电信普遍服务项目-汉滨区XX乡镇光网络工程、宽带农村-安康市电信普遍服务项目-汉滨区XX乡XX镇光网络工程、宽带农村-安康市电信普遍服务项目-汉滨区XX乡镇光网络工程,发包方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与承包方即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签订五份《工程施工合同书》,均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工程开工日期2017年5月30日,竣工日期2017年8月31日。 庭审中,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表示就案涉项目其与西安华盈机电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以图纸为依据,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工费,材料由发包方提供;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于2017年4月6日派工,西安华盈机电公司进场施工,一直未达到验收条件,也未整改,且已撤场,双方之间没有进行结算。另,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提交自已制作的安康项目整改材料量统计表和工程结算总表,证明西安华盈机电公司一直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在2019年1月自行购买材料,自行整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通过法庭调查、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举证以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证实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将案涉项目的劳务施工交由西安华盈机电公司负责,但因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故而法院无法确认双方就此约定的具体内容。现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主张其与西安华盈机电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没有依据,不予采信。虽然双方在《通知声明》中约定,如再发生因西安华盈机电公司发放工资迟缓导致施工人员停工讨薪事件,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有权发函解除双方合作关系,并扣除所有前期项目的施工一切费用等内容,但本案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上述约定的条件已经成就。关于西安华盈机电公司向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出具的整改承诺书,仅能证明施工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尚不足以证明西安华盈机电公司的违约行为达到了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提交的安康项目整改材料量统计表和工程结算总表均系自己单方制作,无法核实真实性,不具有证明效力。结合上述情况,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的主张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400元,由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4份证据:付克吉民事起诉状、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申请的追加被告申请书。证明西安华盈机电公司因欠薪导致工人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讨薪,结合双方签订的《通知声明》中约定的内容,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有权可以解除合同。西安华盈机电公司二审未出庭,亦未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合同签订、履行均在民法典施行前,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上诉主张因西安华盈机电公司就涉案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经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进行催告整改,西安华盈机电公司亦未整改,最终由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自行整改向业主方交工。现因西安华盈机电公司的行为致使双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第(三)(四)项主张解除涉案合同。但结合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二审陈述,涉案工程已由西安华盈机电公司施工完毕,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也已交付业主方,而就西安华盈机电公司向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交付的工程是否合格,是否已达到应予解除合同的情形,现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现主张双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理由显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再结合双方于2017年10月21日签署的《通知声明》中约定:如再发生因西安华盈机电公司发放工资迟缓导致施工人员停工讨薪事件,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有权发函解除双方合作关系,并扣除所有前期项目的施工一切费用等内容。现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已向西安华盈机电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合同。而该公司二审提交的付克吉民事起诉状、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申请的追加被告申请书,因该案件现并未开庭审理,亦未就关于欠薪的事实予以认定,因此无法证明其所主张的欠薪事实。故,对于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上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返回预付款一节,本院不支持。就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上诉主张的损失之上诉理由,因提交的安康项目整改材料量统计表和工程结算总表均系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单方制作,且无其他充分的证据予以印证。故,一审判决驳回该诉求,并无不当。 综上,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结合法庭调查,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因与本案的待证事实不具有证明力。因此本院对黑龙江电信国脉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依法不予采信。另,一审判决查明的其余事实属实。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雪 晴 审 判 员 姬 钊 审 判 员 蒋 瑜
书 记 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