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京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京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河水利文化博物馆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7414号
原告:天津市京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宝工业园京宝三纬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路金宝,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黄河水利文化博物馆,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市水务大楼河灌总局科技文化处。
法定代表人:刘永河。
原告天津市京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河水利文化博物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京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京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天津市京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梓晏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宁宁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