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京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京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别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12执305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天津市京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京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别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6243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57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于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