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县清全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中宁县清全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忠市红寺堡区杞煌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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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宁0303民初1074号

原告:中宁县清全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良义,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吴忠市红寺堡区杞煌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宁县清全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忠市红寺堡区杞煌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中宁县清全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宁县清全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8.85625万元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宁县清全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32元,减半收取计14116元,由原告中宁县清全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