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县清全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宁县银青石料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宁0521民初1481号原告:中宁县清全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平安东街。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良义,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宁县银青石料厂,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大战场镇青疙瘩山。经营者:刘宝,该石料厂负责人。本院于2018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宁县清全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宁县银青石料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原告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4650元,并于2018年4月22日再次告知原告,原告至今未交纳。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申请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申请,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