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623民初21号 原告:***,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