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623民初21号
原告:***,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