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623民初463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与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50元,由***减半负担463.25元。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