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顺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运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6民辖终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顺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南段172号。 法定代表人:沈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起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北山街五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综合部副经理。 原审第三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白山大街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顺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启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起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运公司)、原审被告***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22)吉0605民初9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顺启航公司上诉请求:撤销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22)吉0605民初956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原审法院认为,顺启航公司与东泰建筑公司签订的《白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集控楼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地点在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顺启航公司认为,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本案系起运公司提起诉讼的案件,***启航公司与起运公司形成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而双方签订的《白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综合水泵房分包合同》并未约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航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的规定,因起运公司并不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即便存在合同关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亦属无效合同,故本案应以普通合同纠纷适用一般管辖之规定,***航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起运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已经自认“顺启航公司与东泰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已结清”,即本案不***启航公司与东泰建筑公司之间的关系确定管辖权。原审法院依据顺启航公司与东泰建筑公司签订的《白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集控楼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地点确定本案案由及管辖权亦属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综上,顺启航公司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本案应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顺启航公司与起运公司已签订《白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综合水泵房分包合同》,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起运公司是否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均不影响双方之间基础法律关系的确认。因此,原审法院将本案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案涉工程施工地点在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专属管辖权。原审法院驳回顺启航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顺启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芦 潇 书 记 员 贺 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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