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623民初189号
原告:***,男,朝鲜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白山大街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崔春石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将诉讼请求”要求东泰公司给付拖欠的工程余款366971元”变更为”要求东泰公司给付工程余款1万元”和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已收取的3402.28元,退还原告崔春石3377.28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