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琼0108民初20136号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108民初20136号
原告:都江堰绿意苗木种植园,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青城山镇石桥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81L294647681。
经营者:**1,男,196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青城山镇石桥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2,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远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董团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5424323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远泉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董团乡董团村山头999号2幢1-1,2-1,3-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8658410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都江堰绿意苗木种植园与被告江西远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江西远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江堰绿意苗木种植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4元(原告已预交4908元),由原告都江堰绿意苗木种植园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撰稿、审核:***
校对:***
印刷:陈薇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印制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