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564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饶市九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朝阳产业园朝阳七路西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309245778U。
法定代表人:汤淑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饶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远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董团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54243236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饶市九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远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赣1104民初56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远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上饶市九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饶市九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远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的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远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翁 涛